支付首付款解除合同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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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首付款解除合同要擔責嗎?

支付首付款解除合同要擔責嗎?

買方支付首付款後,房貸政策變化導致不符合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條件為由主張解除合同,買方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其中首先明確的是,房貸政策變化在法律上是並不屬於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因對方違約而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即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這一規定通常會認為,立法背景主要針對的是一套房屋的買賣,如果遇到政策調整變化,不具備買房資格導致銀行無法繼續放貸,法律會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判斷,但是在二套房買賣中或者説在在當下各地限購政策頻繁發佈的情況下,法律的層面會推定認為,當事人應該預料到若無法房貸或者首付比例提高而無法履約的風險,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般來説,買賣合同中的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後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出現了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那麼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需要返還對方已經支付的首付款,但是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就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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