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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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出質人將標的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行為,就是交付行為,交付行為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定交付等不同方式。
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也因交付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出質人直接佔有標的物,並將標的物現實交付債權人為現實交付,自交付時起質押合同生效,質權成立。
2、質物已由質權人佔有的,則出質人無須現實交付,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可生效,質權成立,此為簡易交付。
3、出質人並不直接佔有質物,而僅間接佔有質物時,可以書面通知佔有人的方法以代現實交付,此為指示交付,質押合同自通知到達佔有人處即生效。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然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該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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