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合同簽訂過程中要約和承諾是必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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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合同簽訂過程中要約和承諾是必經程序。

網絡合同簽訂過程中要約和承諾是必經程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承諾期限的起點】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在網絡平台上籤電子合同也得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畢竟在雙方還沒有就合作事項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也不可能籤合同,一般承諾生效的時候即代表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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