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為貴的中國式離婚 - 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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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離婚有哪些方式,調解是否為必經程序?

和為貴的中國式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及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知,在我國夫妻感情破裂時可以選擇的離婚方式有以下幾種:

首先,在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債務承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由夫妻雙方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其次,如果夫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選擇找相關部門進行調解;最後,相關部門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想通過相關部門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在訴訟階段法院介入的調解則是解決離婚糾紛的必經程序。

綜上可知,當事人起訴前的自我協商及找相關部門調解均非離婚必經程序,但若其中一方將離婚訴諸法院,法院的調解則是必經的,只有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出判決。

二、 如何通過調解解決離婚糾紛?

1、實踐中,調解分為訴訟中的調解和訴訟外的調解。

訴訟外調解離婚是指男女一方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離婚的程序。所謂的“有關部門”通常是指司法機關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等。訴訟外調解中最常見的就是人民調解委員根據夫妻自願原則就離婚糾紛所進行的調解。訴訟外的調解相對較為温和,不像訴訟中那樣雙方處於對立抗衡的地位,可以達到不進一步傷害雙方感情,在較為和諧的情況下平等的進行協商;另外,由於調解人一般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比較瞭解,便於做好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能夠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同時也能有效的防止當事人輕率離婚,起到較好的社會作用。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調解無效,當事人可以轉至訴訟程序。

通過民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訴訟外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遵守協議約定,不可以根據該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依據該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效力,取得生效判決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故訴訟外調解達成初步離婚合意後,當事人需注意離婚協議條款的設置,為避免出現條款約定歧義、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不具有可執行性等問題,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擬定。

2、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可知,訴訟中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在離婚訴訟中,法官基於雙方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法官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的相關規定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雙方經法院調解和好,則不用製作調解書。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則應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結語】

戀愛的天空,最是風景獨好;婚姻的世界,需要旗鼓相當。彼此懂得,共同成長;互相成就,琴瑟和鳴的兩個人,才可能讓戀愛的感覺在婚姻裏更綿延更芬芳。現實中的“閃婚”族,很多都會一不小心就演變成“閃離”族,真是:林花謝了春紅,太匆匆。無奈朝來寒雨,晚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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