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成立過程中承諾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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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成立過程中承諾怎麼規定
隨着經濟的發展,電子合同這一類型被使用的越來越多,那麼其中對於承諾是如何規定的呢?在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沒有對承諾的生效時間做出具體規定,但司法實踐採取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6條對此也採取到達主義。採取到達主義系承諾者的意思表示到達的地點為其合同的成立場所。交換信息的當事人之間事先對合同管轄問題有約定時,其合同成立的場所也依照約定來確定。但沒有約定時,應以服務提供者的地點為其合同成立場所。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4條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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