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會承擔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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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會承擔賠償嗎?

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會承擔賠償嗎?

是否會承擔就要看雙方是如何協商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一般法定解除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在下列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催告,是債權人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除權的發生要件,必須提示對方應該履行的債務,並且給對方相當的猶豫期間催促其履行。

4、根本違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謂根本違約,是指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違約形態。履行期限屆至後,由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債務人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對方當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權。從《民法典》第 94條第4項規定來看,造成根本違約的情形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前文所説的“一次遲延”,主要針對定期行為而言,只要債務人履行遲延,不必經過催告可徑行行使解除權。一類是其他違約行為,主要指除遲延履行之外的不完全履行情形。

(二)特別法定解除條件

特別法定解除條件,是指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5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實際上就是以兜底形式指明瞭特別法定解除條件之適用。

綜合上所説的,法定解除就是按規定而解除合同,對於此方式的解除一般是在慎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之下而實施的,但是否會承擔相應的賠償就要看雙方如何協商,如果免除了對方的責任那麼就可以不用承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全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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