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如何認識和解釋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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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是歷史悠久的典型合同之一,我國承攬合同的規則是動產工作物的所有權應該依照材料提供人和添附兩種法理標準以此來確定歸屬,不動產工作物應分別設定權屬規則。

我們該如何認識和解釋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定義】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工作的完成】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的通知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定作人的協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接受監督檢查的義務】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條 【驗收質量保證】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 【質量不合約定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支付報酬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 【承攬人的留置權】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 【材料的保管】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的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的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關於承擔責任的問題,我們應該要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和物主承擔風險的方面去進行反思和完善。關於承攬人的擔保權益,應該對建築工程的優先權宜定位於法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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