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解除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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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解除承攬人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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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作為承攬人,在承攬之前就應該檢查一下自身能否完成對方交付給的工作,如果相應的資質和技術都不具備的話那就有可能構成違約責任。承攬人除了需要對工作的成果承擔法律責任之外,其次,承攬人不得把承攬的這些工作再轉給第三方,在整個操作過程中對定作人提交的各種材料都是有保密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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