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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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下面我們舉幾個典型的例子:
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無效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不相適應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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