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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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寫規範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糾紛的,那怎麼認定這一類的金融借款合同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麼認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閲讀!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a;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關於企業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  
1、企業之間直接借貸,固然可以將企業的閒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但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其穩定性關係到一國經濟的穩定,企業之間進行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制之外的融資有很大的金融風險。而且,在實務中存在企業將非自有資金借貸給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這種情形影響了金融秩序,應予禁止。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均進行了相關規定  
2、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於大多市場主體而言主要面臨的問題仍然是資金短缺,特別是對中小企業而言,如何拓寬融資渠道更是其面臨的困難局面。因此,有條件地放開多種形式的融資渠道,發展民間借貸市場,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過嚴的金融控制必定會制約整個社會經濟發展。XX銀行利率最高限額的放開,正預示着金融政策將更加開放。但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如何因勢利導、如何加強監控措施。在上述指導原則下,如果企業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完全以其自有資金,也不屬於多次而具有經營性質的進行企業之間借貸,且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利息不超過國家法定利率浮動範圍,這種情況如果作為無效處理,其實際結果與認定該行為有效基本相同。某些情況下聯營是完全假借聯營名義,其性質是借貸。  但也有些情況下聯營雖然與借貸有聯繫,但還是有所不同,它的初衷還是一種合作關係。有些聯營中保底條款是以企業營利為前提的,是在企業營利之後才來分配,是企業利益分配的一種方式,完全由股東之間自已決定,這與完全的借貸性質不同。但是,如果企業之間進行借貸的資金來源是從金融機構套取的資金,然後又進行轉貸他人的;不應認定有效。  為了規____市場秩序和相關的管理秩序,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相互進行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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