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代簽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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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代簽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委託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為由被代理人承受後果、承擔責任。經過授權,合同可以不是本人簽字,可以委託由夫妻一方代為簽字,簽字依然有效,委託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也就是説,夫妻代簽的合同在有授權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還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夫妻一方可以代簽合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基於善意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合同對夫妻雙方有效。但是收養協議、離婚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牽涉到人身性質的合同必須由當事人自己辦理,不能由夫妻一方代簽。也就是説即使是夫妻一方也不行。因此關於夫妻代簽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衡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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