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善意取得 - 什麼是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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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善意取得,什麼是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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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效力待定

我想了解一下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答案如下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行為人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主要是因為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處分能力所造成的。毫無疑問,由於存在着這些情況,合同本身是有瑕疵的,但這種瑕疵並非不可彌補。

一方面,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為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如無代理權人代理他人訂立合同,經本人承認可以生效。由於這種承認表明效力待定合同的訂立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經過追認可以消除合同存在的瑕疵。

另一方面,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反,經過追認而有效,既有利於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於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因為相對人與缺乏締約能力的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大都希望使合同有效,並通過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獲得期待的利益。

因此,通過有權人的追認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簡單地宣告此類合同無效,是符合相對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於: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所謂承認,是指權利人表示同意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有關合同。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相對人的認可即可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的承認與否決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並沒有實際生效。

所以,當事人雙方都不應作出履行,尤其是相對人如果知道對方不具有代訂合同的能力和處分權,則不應當作出履行,否則構成惡意,將導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財產。由於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別。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為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為無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權利人的承認使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也與無效合同的補正不同。

所謂無效合同的補正,是指當事人對於無效合同進行修正,消除其違法內容,從而使合同變為有效合同。

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內容一般並不涉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對此類合同效力的確認並不是通過當事人協商,而是通過有權人進行承認的方式進行的。所以,它與無效合同的補正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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