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建合同的效力確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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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我們常常會在生活中使用到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可更改、撤銷的民事協議書的一種,其中有一種合同叫做聯建合同,那麼在我國聯建合同的效力確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聯建合同的效力確定是怎樣的

聯建合同效力的確定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聯建合同的效力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一)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二)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三)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聯建合同效力因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及土地性質不同而不同,如果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權是出讓取得的,在土地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前提下,雙方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合同即生效;如果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的,則簽訂的聯建合同須經政府批准,辦理聯建審批手續,並由投資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否則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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