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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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違約嗎?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違約嗎?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屬於違約行為,需要追究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的形態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過,在我國法律上,農户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糧棉歉收,當年度額產量扣除農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後,無糧棉向收購單位交付,即視為不能履行。

2、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運輸的方法、包裝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

4、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

5、債權人延遲。或者成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於以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者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力的事實。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屬於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協商來進行處理,可以要求對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但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起訴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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