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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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被迫終止合同的情形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法》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一大亮點是,單位終止到期勞動合同,也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一般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勞動者被-迫終止合同的情形不在此列。

什麼是勞動者被迫終止到期合同的情形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願意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經濟補償的數額

至於能要求多少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在97條中做了明確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實施之日起計算。同時該法47條對經濟補償的具體支付標準也做了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是本站小編通過分析《勞動合同法》得出的對於“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這一問題的解答,不難看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員工不續簽仍可以依法要求補償,但由於具體情形可能適用的條例不同,進行的補償結果就會有所不同。這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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