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辦法可以省去自己起草合同的麻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有什麼辦法可以省去自己起草合同的麻煩

有什麼辦法可以省去自己起草合同的麻煩

起草合同是普通人的一項重要法律實踐。起草合同時要把握兩條原則:小心謹慎和深思熟慮。在此介紹起草合同中應注意的問題和方法,以便通過無可挑剔的合同,免受訴訟的困擾。這些方法適用於各種合同,比如,租賃合同、不動產合同、買賣合同、勞動合同等等。在訴訟中所起草的和解條款與協議也可以參考這些方法。

第一、動筆之前的準備工作

1、列出合同交易的要點,即合同的清單、目錄或概述,以便弄清合同有哪些重點。

2、思考可能發生的情況。好的合同不僅能夠預見到許多可能發生的情況,而且還能清楚地描述出發生這些情況後合同雙方的立場和解決辦法。通過經常向有關專業部門瞭解這些情況有助於發現一些可能沒有考慮到的問題。

3、查找類似的合同,找到此前保留的過去的交易記錄或者是類似合同。

4、在書本、光盤或因特網上搜索類似的典型合同範本。使用這些合同範本可以節省時間和避免打印錯誤。起草合同時,可以把這些範本當做原始資料,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條款和措詞。

5、如果沒有特別申明,不要在“意向書”上簽字。有時候,在合同沒有準備好之前,合同相對方為了表示誠意,往往急於簽署某些東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急於簽署的是有特別申明的意向書,這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註明:本意向書並非合同,只是雙方為了更好地溝通協商,而擬定的對未來條款的概述。

第二、起草合同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1、從簡單、典型的合同入手。首先為合同建立一個基本框架。像房子一樣,一個合同必須有一個牢固的根基。

2、在合同的第一段寫清楚雙方的名稱。這是個簡單而又必須引起重視的問題。如果是個人,要寫清姓和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如果是法人,為避免弄錯,寫名稱時可以到公司註冊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核對一下或查看營業執照。

3、確定合同雙方的別稱或簡稱。為便於閲讀,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為雙方弄一個別稱或簡稱,如:將某公司簡稱為“甲方”。

4、要小心使用法定術語作為雙方當事人的別稱或簡稱。除非一方當事人在法定上就是承包人,否則不要將“承包人”作為其別稱。同樣,除非想讓一方當事人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代理人,否則不要稱其為“代理人”,如果堅持要用,最好明確一下代理範圍並找到其他可以避免將來爭議的方案。

5、在合同的第一段要為書寫“簽約時間”留下空格。

6、引述語的書寫。引述語是指那些放在合同主要內容前面的“鑑於”條款。書寫這類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讓讀者(通常指合同雙方,法官,仲裁員等)很快地瞭解到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合同雙方是誰,以及他們為什麼簽訂合同,等等。合同主要內容的第一段也可以加上引述語並表明是真實準確的。這樣,合同雙方將來就不會爭執:引述語作為合同的一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是否自願簽署、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問題。

7、按邏輯順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標題詞。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邏輯順序組織起來。參照《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內容的規定,這些標題詞要力求總結出每個段落或相關段落的內容。比如:撰寫租賃合同時列出下面這些標題詞:引述語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8、在撰寫每一段落時要內容集中,不要東拉西扯,一段一段地分別説明合同雙方同意做什麼,不同意做什麼。

9、隨時記下一些需要添加條款、措詞和問題。另外,將對方列出的要點和一些類似的合同範本也放在跟前,以便在起草過程中隨時查對。

10、除非是為了更清晰地説明問題,一般不要在合同中重複陳述某個內容。將一個問題來回地説很容易讓人模稜兩可。如果將一個概念重複地解釋,理解起來就更有困難。如果通過一個例子來闡明一個難以理解的概念或規則時,一定要考慮到其所有的含義、這個例子的準確性以及它和概念的相符性。

二、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綜上所述,一般個人起草的合同很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最好委託專業的合同方面的律師來提供對應的幫助,合同的具體內容是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不然訂立的合同內容很有可能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