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合同到期自動續簽合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代管合同到期自動 ,代管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自願續簽,可以辦理續簽手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如果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報酬,勞動者仍舊不願意續簽,用人單位不能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自動續簽,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代管合同到期自動續簽合法嗎?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賠償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有相應的規定,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得到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補償時間是從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算的。

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代管合同到期自動,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看成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賠償數額按照當地平均工資3倍計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應當按照一年計算。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