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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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合法嗎?

孕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合法嗎?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單位不得降薪,應當執行原勞動合同的薪資待遇。如果出現爭議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孕期女職工的工資應當如何發放?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裏説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律是切實保障婦女利益的,如果女職工在勞動期間懷孕。那麼應當享有相應的休假,同時不得降薪依舊享有相應的薪資待遇,而且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原單位不予懷孕的女職工續簽,那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因此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那麼女職工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者直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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