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法律服務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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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止法律服務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終止法律服務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終止法律服務合同的效力有在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合同各方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係的束縛。另外,合同終止還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一)依附於主合同的從合同消滅。如擔保合同關係應於主合同終止後消滅。

(二)當事人應依法承擔後合同義務。所謂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在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引起合同終止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仍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合同終止的情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我們國家的合同類型多種多樣,其中現在由於服務業第三產業發展非常迅速,有很多的服務類型的合同,在該類型的合同終止之後,對於雙方來説都是一種解脱,無需再受到其約束,同時如果是其中一方強制性的要求終止的話,違約責任依然需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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