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不公證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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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不公證有效嗎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贈與合同也同樣適用,贈與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即除當事人合意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公證並不是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的規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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