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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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條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只要具備上述條件,即可依法生效。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受讓人)就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事宜所達成的、明確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國家是個抽象概念,由誰代表國家行使主體權利呢?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權限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因此,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必須是隻有市、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才有資格簽訂。而與村一級的政府或相關單位簽訂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護。村一級的土地屬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土地在未改變土地所有制性質前,其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只有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哪些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在當代社會,對於任何的當事人來説的話,不管簽訂什麼合同都必須要發生效力,想要發生效力就需要具備條件,比如説土地出讓的合同,在合同內容當中出讓的土地的人員必須要用用土地的使用權,否則是無效的,並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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