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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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相對人或者合同標的物的行為有錯誤的理解,致使其行為違背自己的意願,致使自己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事實。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但是,重大誤解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構成和產生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法律後果。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重大誤解的四個構成要件

(1)必須是因誤解而作出意見書的人(即作出遺囑的一方)。

首先,表意文字的人想表達他的意思(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法評估是否存在誤解問題。其次,表意文字所表達的意義必然是誤解造成的,即對錶意文字的錯誤理解與其意義表達有因果關係。

(2)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合同內容被嚴重誤解,導致合同訂立,使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普遍的誤解不能使合同被撤銷。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在合同構成重大誤解之前,有必要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誤解。因為在對合同主要內容產生誤解的情況下,可能會影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可能無法實現被誤解方的合同目的。

對以下方面的誤解一般不被認為是一種誤解:

①人們對訂立合同的動機有誤解。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動機各不相同,如購買計算機用於學習、購買合同中的目的、以學習為動機;如果學習實際上是錯誤的,則是動機的錯誤。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交易的安全性將受到嚴重影響。當然,如果當事人以條件的形式訂立合同,動機的錯誤可能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②如果某些條款出現錯誤,如果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合同內容,則不應將其作為重大誤解予以撤銷。

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誤解主要是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誤解;對合同次要條款的誤解,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造成太大影響,一般不應視為重大誤解。當然,對哪些條款構成重大誤解的誤解應該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來確定。

③誤解是由誤解方自身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另一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的影響造成的。通常情況下,它是由表意文字作者的疏忽行為引起的,也就是他的疏忽和粗心大意所致。如果表意文字作者有故意或重大疏忽,則不能將其視為一種誤解。任何人對其故意行為負責,或者在合同訂立時故意保留其真實意志,或者故意與另一方訂立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對合同有誤解,與另一方訂立合同,表示表意文字作者希望追求意圖表達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意圖的表達不存在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將其視為一種重大的誤解。

④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給誤解帶來更大的損失。正是因為當事人誤解了合同的內容,並基於這種誤解而簽訂合同,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他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可以稱之為重大誤解。

對於誤解是否確實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不應視為重大誤解的必要條件

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通常會給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但是,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可能造成輕微損失,甚至沒有實際損失,此時仍應視為重大誤解。

如果誤會人實際損失較大,則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誤會合同。讓當事人履行合同,然後按照重大誤解的合同處理,顯然是不合理的。只要誤解影響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影響了雙方合同目的的實現,或者一旦實現,就會給誤解者造成更大的損失,可以認為是重大誤解。當然,造成重大損失的,合同解除後,損失的分攤和損失的賠償,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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