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損失構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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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為對相對人的行為或者合同的標的發生錯誤認識,從而使自己做出與自己意思相違背的行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較大的損失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重大誤解的損失構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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