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構成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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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候如果一方出現了重大誤解的,那麼該合同是可以申請撤銷的。不過,從法律的角度看,究竟哪些情況構成重大誤解呢?而在實踐中,對於因重大誤解籤的合同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哪些情況構成重大誤解

一、哪些情況構成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標的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複製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構成併產生使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後果。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着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根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過失造成的,即由於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表意人對於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藉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

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於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造成了誤傳。而誤解完全是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

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並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二、因重大誤解籤的合同如何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

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關於構成重大誤解的情形,上文中已經總結了四種,各位可以適當的參考瞭解一下。此外,我們還要知道的是,重大誤解和欺詐是不同的,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通常會受到了較大的損失,而對於該損失一般也是需要提供相關的的證據,否則將不被法律所認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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