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能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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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能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來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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