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後還有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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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後還有什麼義務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就規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合同終止後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1)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在事關當事人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項上,他方當事人有告知義務。比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務後,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履行的情況等。
(2)協助的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善後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後,需要恢復原狀的,對於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對於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是因債之關係而瞭解到對方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或隱私的當事人,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祕密、隱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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