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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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前提:
一、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二、延遲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三、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對方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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