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前提必須是有效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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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的前提必須是有效合同嗎?

合同解除的前提必須是有效合同嗎?

合同解除的前提必須是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從一開始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需要進行解除,針對解除合同是否必須通知這個問題,我們具體有兩種情況需要界定,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由於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確定的,因此便不再需要做出通知;另外一種情況則是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一方是有義務通知另一方的。

二、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為避免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所謂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是指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係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簽訂的問題,可以在合同簽訂的時候約定解除的情形,比如説發生一些不可抗力或者是其他的特定情形的時候,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須是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沒效的話沒有必要解除,所以這也是一個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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