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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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

民事案件在現代社會非常常見,因為人們的法律意識覺醒,越來越多的人都已經學會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生活中遇到無法雙方協調解決的糾紛問題,我們都可以通過司法的途徑進行民事訴訟來解決。但民事訴訟也是有一定的原則需要我們去了解的。那確實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是什麼呢?

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説,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個原則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

②屬人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實行屬地管轄權原則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也開始以屬人原則作為補充:凡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本國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國國內,本國法院可以藉此主張管轄權;在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的國家,對於訴訟標的物在本國境內的案件,也開始行使管轄權。

③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主要是指英、美等國以“實際控制”或稱“有效控制”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從立法精神看,基本上採取屬地管轄權原則,並以屬人管轄權和實際控制原則作為補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就體現了屬地管轄權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借鑑了“實際控制”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如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它既考慮對物行使管轄權的地域連結因素,又考慮了對該物實際控制的因素。

民事訴訟案件在現代非常常見,確實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對於民事訴訟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對民事訴訟的原則都不大瞭解的話,對我們的民事訴訟之路來説是有一定影響的,雖然説民事訴訟是非常好的能夠解決糾紛問題的方式,但其實如果能夠協商解決的話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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