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 現役軍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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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現役軍人離婚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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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訴訟離婚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軍人離婚案件 大部分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我們知道,與現役軍人離婚,一般會採取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方式,繼而需要分配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軍人的許多津貼都不屬於共同財產,是不能進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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