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在哪裏辦離婚 - 軍人訴訟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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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在哪裏辦離婚,軍人訴訟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因此軍人的婚姻是比較特殊的,它不僅僅受到法律的保護,就連離婚也跟普通人有所不同。那你知道軍人在哪裏辦離婚嗎,要是訴訟離婚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這些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將一一為大家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軍人在哪裏辦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現役軍人辦理離婚的機關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户口註銷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二、軍人訴訟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在做好軍人工作的前提下,准予離婚。如果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要求離婚。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時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共同共有處理權,因此,人民法院如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軍人離婚案件中判斷某一項財產是否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標準是該財產是否具有嚴格的專屬於軍人特定身份的性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對一次性發放給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的分割問題,既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又考慮雙方結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處理,即將發給軍人的上述費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的部分為軍人個人財產。具體的劃分方法是:用人均壽命七十歲減去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算出軍人自參軍至七十歲的期間,把國家發給的一次性費用除以前面計算的期間,平均分為若干份,每一份所對應的份額即為軍人自入伍後每年所應當得到的費用。

軍人離婚是非常複雜的,夫妻雙方身份的不同,管轄的法院也是不一樣的,我們還要知道,即使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軍人所得的傷亡保險金、生活補助費等也依然屬於軍人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進行分割。要是你還有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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