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騙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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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騙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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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開庭程序是什麼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遵從的是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開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佈開庭;

進行法庭調查;

進行法庭辯論;

最後陳述;

宣佈休庭等待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當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規定,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更大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 【法庭調查】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審判長宣佈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條 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後,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准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第一百三十五條 控辯雙方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第一百三十六條 審判長對於控辯雙方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

第一百六十條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第一百六十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一百六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後當庭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併判決。

第一百七十條 審判長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應當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第一百七十一條 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製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需要您做的,就是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主張要求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的依據,證據,舉證,質證,發表民事賠償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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