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在什麼時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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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在什麼時候提交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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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申請書在什麼時候提交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對中止訴訟的原因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一般前三者法院會依職權裁定中止訴訟,當事人申請中止訴訟多發生在後三者,只要法院沒有下判之前,出現法定情形,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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