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提交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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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提交時間是什麼時候?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提交時間是什麼時候?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我國刑訴法第6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本法只是簡單的將不能辨別是非和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排除在證人範圍外,並沒有做出其他例外規定,因此親屬證人沒有任何特權,同樣負有作證的義務。

所謂刑事證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況,並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意志的人。所謂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是指刑事證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出席法庭,當庭陳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實。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使用最廣泛的一類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是制約庭審功能發揮和保障案件質量的瓶頸之一。為了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新刑訴法從證人出庭的範圍、不出庭的後果以及加強對證人的保護等三方面作出規定。

證人出庭做證是權利有時又也是義務,如果證人知道案件的有關情況,並且對案件的推進是關鍵性的證據,這個時候具有做證的義務,但是作為證人時有條件的,需要滿足條件才能作為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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