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辦理時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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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時會受到行政處罰,但很多人卻不知道行政處罰也是有相關的辦理時限規定的,在我國行政處罰的時限規定對於人們來説是比較陌生的,那麼行政處罰辦理時限規定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您收集相關資料並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行政處罰辦理時限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又根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其中第四點中提到的期限並沒有明文規定具體時效時間,該時效時間一般由行政處罰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及處罰金額數額自行制定,通常為一週至一月。

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處罰涉及到罰款事項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既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一般在7至15天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處罰要求的整改規定,即使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未採取申請向法院強制執行,那麼行政處罰決定書仍然是有效的,其認定的違法行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應。

如果當事人超過執行期限仍然不執行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會對前項處罰金額加大處罰額度。

相信大家在仔細閲讀過相關資料後已經對行政處罰辦理時限規定有了一定的瞭解。大致來講,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辦理時限規定是7到15天,當事人需要在此時限內進行繳納罰款或申請行政複議等。如果沒有,相關部門便會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了,希望大家注意相關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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