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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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是兩年,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鈎。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以上就是行政處罰的具體處罰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行政事項本身而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嚴格基於處罰的相關依據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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