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執行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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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執行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執行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執行時效,即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逾一定期限仍未執行的,免於執行。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執行其行政處罰的時效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卻規定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處罰的申請期限。該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條規定對那些自己不享有強制執行權而必須申請法院執行的行政機關無疑具有法定的時效限制,對避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久拖不決,不了了之的現象起到了很大的督促作用。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原則,也是依法對行政處罰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

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

2.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實施。

3.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行政處罰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行政處罰公正原則。

(三)行政處罰不免除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構成了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三種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

(四)當事人自願履行原則。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六)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原則。

行政處罰執行時效要按照不同的階段來規定,有追訴時效、執行時效、救濟時效三個階段,總得來説我國行政處罰法裏面並沒有規定每一個階段行政處罰執行失效的標準,所以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需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刑法》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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