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給與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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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給與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不得給與行政處罰範圍是什麼?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具體如下: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不滿14週歲。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未被發現。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種類是什麼?

(一)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行政處罰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通常比較常見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就是罰款或者是警告以及行政拘留等等,對於一些特殊類型的行政違法行為也是不能夠對此進行處罰的。比如説情節比較輕微,可以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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