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行政處罰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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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場行政處罰適用範圍是什麼?

當場行政處罰適用範圍是什麼?

當場行政處罰適用範圍是罰款和警告,而且必須是符合我國法定的制度範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處罰的種類是罰款和警告。罰款處罰的幅度是:對公民處20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這一規定表明:當場處罰程序僅限於數額較小的罰款和警告。除此之外的治安處罰,因為較嚴厲,涉及的案件較為複雜,對當事人的影響較大,故要慎重行事而不適用當場處罰程序。

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下,劃定這一罰款數額標準,是比較恰當的,從經濟能力上説,單位顯然強於公民,不能適用統一標準。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違法行為,通常屬於輕微的違法行為,其影響和社會危害性都不大,所以適用當場處罰程序。

二、行政處罰時效適用範圍有哪些?

第一,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第三,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裏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衞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説,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違反行政方面的法律規範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有一些行政處罰是可以當場作出的,但僅僅是適用於罰款和警告這樣的一種懲罰的措施。比如説對於公民進行200元以下的行政罰款的話,是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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