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法條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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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就算是一種強制措施了,而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種類的一種,並且很重要很嚴厲。大體來説,行政拘留法條的規定主要看它依據的法律條文,執行期限等內容,並且還規定了它的針對對象,拘留時長之類的。下面,本站將為您做出詳細的解答。

行政拘留法條有哪些規定?

一、行政拘留依據的法律有哪些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週歲以上的;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二、行政拘留執行期限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於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為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於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同於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為主的警示性處罰,並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於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經過大家討論,決定通過立法嚴加限制對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期限,將合併執行期限的上限縮短為20天,這也與刑法數罪併罰制度中“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的原則相吻合。最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非常的嚴厲。對行政拘留作出規定是非常慎重的一件事情,拘留時長也是經過了嚴格的考量。而且,因為行政拘留是會被留下案底的,一旦違反行政法律規定,就可能被行政拘留,所以,不能抱有僥倖心理,一定要慎重對待,以免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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