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明確規定的種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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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明確規定的種類是什麼?

行政處罰明確規定的種類是什麼?

行政處罰明確規定的種類,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 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一是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範;二是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四是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當事人進行處罰的一種措施,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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