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的範圍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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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的範圍規定是什麼

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的範圍種類有哪些

1、國務院部門規章可對行政處罰作出以下規定:

(1)法律、行政法規設立行政處罰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2)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申請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以什麼方式提出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則可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則在當事人提供了合適的擔保人或交納了規定數額的保證金之後,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2、擔保人的條件與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擔保人條件類似,如未受處罰、人身自由未受限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且有固定住處等,但要注意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多了一點對擔保人的要求,即要求擔保人必須在本地有住所;

3、如果當事人逃避行政拘留的執行的,如果採取的是保證金擔保,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行政拘留的處罰仍需執行;如果採取的是擔保人擔保,則可對擔保人進行罰款處罰,但注意不可對當事人進行罰款處罰;

4、如果行政拘留的處罰被依法撤銷或已經依法執行完畢,則退還當事人繳納的保證金。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是可以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以及幅度的範圍內來作出具體的規定,如果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的話,那麼對於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一般是進行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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