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後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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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中對於犯罪行為的行為人處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就是人民法院對於行為人判處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行政處罰是行為人的行為還沒有構成犯罪,但是又違反了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應該對其違法的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處罰。那麼關於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後的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後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後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與刑罰折抵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委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刑罰執行問題作出的。但由於這一刑罰執行問題涉及到了與行政處罰的關係,因此行政處罰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應當説多數行政違法行為在處罰問題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折抵刑罰的問題是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條件下才會發生的,這一特定條件是:首先,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和刑事法律規範,根據這兩個法律規範的規定都要給以處罰;第二,行政機關不認為這一行為觸犯了刑法而認為只觸犯了行政法律規範,因而對違法行為依照行政法律規範給以了行政處罰,而後又發現該行為觸犯了刑法,司法機關需要給以刑事處罰;第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且這一處罰決定已經開始執行。只有以上的幾種情況同時具備,行政處罰與刑罰折抵的情況才會發生。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折抵刑罰,是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作出的規定,同時也是為了解決行政處罰和刑罰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由於實施行政處罰和刑罰的主體不同,因而在對一個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問題上,可能會有差異。例如:一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先發現,並認為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司法機關了解到了有關情況,認為這一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要對違法者施以刑罰,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就可能同時受到了兩個處罰。實踐中,存在對違法行為先於刑事處罰而進行了行政處罰的情況較多,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出發,行政處罰法對這種處罰的執行作出了規定,即如果行政機關對一違法行為先於司法機關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處罰,司法機關在這之後又必須對同一行為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應當依法相折抵。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款可以折抵罰金。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指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認真對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力求準確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於確須給以刑事處罰的,應及早移送司法機關,以儘量避免這種先適用行政處罰後又必須適用刑罰的情況發生。

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後的內容是怎麼規定的?如果説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構成犯罪,並且適用於行政處罰的標準,那麼應該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違法並且構成犯罪的,那行政機關必須要把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繼而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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