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處罰和刑法的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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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定,會受到不同的處罰,切受到處罰的依據也是存在差異的。但是根據司法實際,行為人的行為通常不止觸犯了一種法律規範,若行為人同時觸犯了行政以及刑事法規,是否可以按照行政處罰和刑法的折抵的規定進行折抵呢?

什麼是行政處罰和刑法的折抵?

一、什麼是行政處罰和刑法的折抵?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委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刑罰執行問題作出的。但由於這一刑罰執行問題涉及到了與行政處罰的關係,因此行政處罰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二、行政處罰與刑罰可以折抵嗎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這一規定實際上主要是針對刑罰執行問題作出的。但由於這一刑罰執行問題涉及到了與行政處罰的關係,因此行政處罰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應當説多數行政違法行為在處罰問題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折抵刑罰的問題是需要在特定條件下才會發生的,這一特定條件是:首先,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和刑事法律規範,根據這兩個法律規範的規定都要給予處罰;第二,行政機關不認為這一行為觸犯了刑律而認為只觸犯了行政法律規範,因而對這一違法行為依照行政法律規範給予行政處罰,而後又發現該行為觸犯了刑律,司法機關需要給予刑事處罰;第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且這一處罰決定已經開始執行。只有以上幾種情況同時具備,行政處罰與刑罰折抵的情況才會發生。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折抵刑罰,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作出的規定,同時也是為了解決行政處罰和刑罰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由於實施行政處罰和刑罰的主體不同,因而在對一個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問題上,可能會有差異。例如:一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先發現,並認為該違法行為觸犯了某個行政法律規範,尚不構成犯罪,於是對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此時司法機關了解到有關情況,認為這一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要對違法者施以刑罰,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同時受到兩個處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法就對這種處罰的執行作出了規定。即如果行政機關對一違法行為先於司法機關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處罰,司法機關在這之後又必須對同一行為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處罰,對前一個處罰的執行就可以在後一個處罰執行時相應折抵。這一規定是考慮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原則上只應作出一次處罰,適用了刑事處罰,對於同種類的(如人身罰、財產罰)行政處罰就不宜再適用了。但由於實踐中存在對同一違法行為先於刑事處罰而進行了行政處罰的情況,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行政處罰法便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可以折抵同一種類的刑罰,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款可以折抵罰金。關於刑期的折抵問題,刑法規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行政處罰法關於刑期折抵的規定同刑法的這一規定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還需要指出,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處行政違法行為時,應當認真對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力求準確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於確須給予刑事處罰的,應及早移送司法機關,以儘量避免這種先適用行政處罰後又必須適用刑罰的情況發生。

是古代取最高刑罰的體現,在犯罪行為人實施了行為人觸犯了一種以上的法律規範時,需要參照相應的處罰折抵的規定,處罰犯罪行為人。一般來説,若行為人都是觸犯了行政法規和刑法,會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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