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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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滿足什麼條件?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滿足什麼條件?

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其實也就是撤銷具體的行政行為,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行政行為違法;

2、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一般情況下,一經撤銷,自始無效;特殊情況下,自撤銷或確認違法之日起失效。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條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

二、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後果是什麼?

在程序法上,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行政複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超過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在權利救濟程序種,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中的法制監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在監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成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是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後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後如果相關的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行政處罰的話,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為存在着一些方面行為違法,所以必須要進行行政處罰,當然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之後並不意味着不能夠撤銷,如果確實存在着程序方面的不當行為的話,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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