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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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可以成為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有:

(一)行政行政機關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受委託的組織 受委託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由委託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實施行政處罰是必須要由國家所規定的機關來進行處理,不僅要有管理的職能而且在處罰時也只能在自己的職權之內進行實施此行為,對於行政處罰一般輕者就公給予警告或者是罰款,而對於比較嚴重的就會直接給予行政拘留,所以,對於不同的處罰所執行的機關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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