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時間由誰來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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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時間由誰來定奪

行政拘留時間由誰來定奪

行政拘留,指的是公安機關根據違法當事人的具體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對應的相關規定,決定予以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款中都有拘留的天數限制。

二、行政拘留的規定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行政罰款的錢,都會進行上交國庫的,交給國家財政部門。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氣的,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書之後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如果真的是錯罰的情況下,那麼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這種情況一般是不會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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