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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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怎麼確定

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怎麼確定

公安部於2000年8月21日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0]8號),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

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二、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拘留期限的起算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並且,在決定行政拘留前的羈押期間要予以折抵,一日折抵一日。

行政拘留其實也就是我們説的治安拘留,這主要是對一些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若是違法行為嚴重到構成刑事犯罪的話,那麼格外還需要對行為人追究形式方面的責任。關於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一般是從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而在處罰期限屆滿的第二日才會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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