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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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場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當場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當場行政處罰的標準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交警比較特殊,可以當場處罰200元以下。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什麼?

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遵循的程序。採取簡易程序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第二,處罰有法定依據;第三,適用的行政處罰類型限於警告和數額很少的罰款,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執法人員採取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2)説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5)製作筆錄;(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7)備案;(8)執行。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序。

(1)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屬於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話,大多情況之下還是通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方式來做出,當然也有一些是作出行政處罰,這些主要指的就是違法的事實確鑿的法律依據,而且行政處罰的數額是比較小的,所以是可以當場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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