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50我國行政執法人員可依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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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款50我國行政執法人員可依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處理嗎?

罰款50我國行政執法人員可依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處理嗎

罰款50元可依簡易程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處罰案件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充足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基礎完全是靠證據來支撐的。因此,調查取證程序從來都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之一。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以適應調查取證過程中的複雜情況。具體包括:

(1) 調查取證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

(2) 表明調查人身份制度;

(3) 委託調查制度;

(4) 證據制度;

(5) 抽樣取證;

(6) 有關證據材料的鑑定;

(7) 有關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

(8) 行政強制措施;

(9)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時採取的措施;

(10) 迴避制度;

(1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3、核審。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按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聽證。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辦案機關負責人定案、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的作出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行政違法案件,都是因為案情特別簡單,行政處罰力度也比較輕,比如對行人闖紅燈的處罰一般都不是特別的嚴重,通常就是口頭警告,罰款最多也不超過50元,對這類違法案件,可直接用簡易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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